大理院是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设立的专掌审判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晚清在财政极度困 难的情况下仍然不惜巨款,抛弃传统的衙署规制,将大理院建筑成规模宏大、体制雄伟、风格 洋化的豪华建筑,除了满足司法活动场所客观需要的实用目的之外,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司 法设施,它还承载着向东西各国展示晚清司法改革成果和最高司法机关形象的政治使命,蕴 含着“尊上国之法权——餍中外之视听——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内在追求。
这幢建筑经历了晚清、中华民国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不同时期司法变革的风雨沧 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近代法制变迁的见证者。
1906年11月6日,清廷颁布 官制改革上谕,其中规定:“刑部 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 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百年 世事三更梦,万里江山一局棋。” 2006 年,首都博物馆展出了曾经 辉煌一时、而今却鲜为人知的晚 清大理院的办公场所建筑模型的 复制品。这是一幢雄伟壮观的欧 式大楼,在中国建筑史上占有一 席之地——梁思成先生曾誉之为 “我国政府近代从事营建之始。”
韩涛: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 谕,引发了近代司法领域中的一 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这一上谕的 直接产物,专门的全国最高审判 机关——大理院设立。这是中国 最早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 它的设立,标志着传统司法体制 的解体和近代司法体制的发轫, 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非常深远的 影响。
然而,形而上的宏大制度必须有形而下的具体器物来承载“官非署不立”,设立官署是任何权力机关存在的先决条件。在中国法律史上,人理院办公场所的建筑绝非无关紧要的“细故”。
大理院办公场所建成不久, 清朝即告覆灭,民国成立,这里旋 即成为北洋政府大理院的办公场 所。新中国成立之初,最高司法机 关亦进驻于此。这里可以说一直 是近代中国的司法中心,它所在 的这条街也因之得名为“司法部 街”。因此,回顾大理院办公场所 建筑的历史,也就是回顾近代那 段法制变迁的历史。
大理院虽然由大理寺改设而 成,但旧日大理寺到了晚清,已经 由三法司之一沦为形同虚设的闲 曹“,办公经费,岁止六百金,皂役 津贴银两,岁不过数十金,按季由 部库拨给,为数至微,无裨实用。” 这种寒酸的办公条件与新成立的 大理院的功能和地位不相符合。因此,大理院成立后的当务之急就是筹建办公场所。
大理院是在晚清官制改革中首度出现的新衙门,非常重视筹建新的办公场所:“惟工程经始最关紧要,使筹画未当,布置失宜,则他日工成追悔无及。”因此,大理院慎之又慎,“饬令曾经游学外国之司员周览地势,绘具图式”,饬令游学归国人员就本衙门及銮舆卫旧署相度形势,并按照外囯法庭监狱规模绘具图样,定拟作法。”并详细调查搜集东西各国大理院法庭规制和建筑式样的资料
韩涛:时值官制改革,很多新设部院都在寻求地址修建衙署。查阅当时的报纸,各部院筹建衙署的报导不绝于书。当时报纸上,关于大理院的办公场所众说纷纭:一是说,工部旧署及颐和园公所归大理院;二是说,工部旧署及颐和园公所归法部;三是说,工部旧署归法部,刑部旧署和大理寺一起归大理院。这种种传闻,固然不排除新闻传播过程中信息偏差的因素,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也表明了大理院办公场所确定过程中的多样化方案,从深层次上反映了官制改革初期中央各新设 部院——尤其是法部与大理 院——之间对办公场所的激烈争夺和彼此间的利妥协。
经过一番争夺和交涉,法部和大理院最终公同商酌,将工部旧署和颐和园公所奏准归大理院使用,大理院的办公场所由此基本确定。
但获得工部旧署,不过是创设初期的权宜之计,大理院自有其理想中的办公场所蓝图。关于筹设新的办公场所、建筑新衙署的奏摺和努力,一直贯穿于此后大理院存在的整个过程中,自沈家本以至定成,都曾为之付出心血。
大理院对新办公场所的筹建之又慎,“迭经分咨出使各国大臣,将东西各国大审院最新图式咨送到院,藉供参考。”大理院在署中专门设立了工程处,奏调因丁优开缺的前民科推丞周绍昌总办工程,遴派廉干员司帮同办理并访知熟悉工程的候选知府马充当顾问官,以资商榷。他们还和外国著名工程师进行反复讨论并报大理院堂官慎重审核,最终才确定方案。一切規划确定后,宣统二年十二月,大理院与外国建筑公司公易洋行( A. H. Jagues&Co.)订立了合同,由其承建,并于宣统三年正月十九日举行了开工典礼,确定“春融当即尅期兴工。“
在晚清财政困难,“库款万分支绌”的情况下,大理院的建筑费用显得尤为庞大。宣统元年六月初七日,大理院“会同度支部奏陈 法庭工程并看守所工程共计银二 十八万余两,分两年拨交,俟第一 年经费领齐,即行定期开工”。后 来经过极力缩减,仍需二十五万 余两“:统计此项法庭工程,竭力 撙节,实需工料银二十四万四千 两”,“购买左近民房酌给屋价及 收回官地、民房量与迁费,计一万余两。”
大理院不仅在开工前精心筹备、周密布置,在开工后也严密监 督、跟踪监察。
晚清大理院旧办公场所是原来的工部衙署,根据《大清会典规定的传统建筑规则,清朝各部院衙署格局基本一致,都是正常五间的工字厅,两侧建若干院落。“其制均筑国墙一重,门二重,前堂五间,左右分曹,两庑列屋,穿堂三间,后堂三间,左右政事厅各三间,基高二尺,门柱饰黝垩,栋梁施五采。”
新建大理院是一幢在考察东西方大审院规制的基础上设计而成的建筑,为“典型的哥特式建筑风格,而从整体外形样式上又采用了巴洛克式的风格。”但这座新式办公场所在目前的官方记载中似乎并不多见,我们只能从遗留的历史照片和复原的建筑模型中领略它当年的风韵。
韩涛:大理院新的办公场所 位于刑部西街,整个建筑坐西朝 东。东、南、北三面是铁栅栏做成 的围墙——建立在低矮的水泥墙 基上,象征性地将办公场所与外 界空间隔开,形成一个半开放式 的院落。透过这道围墙,院内风光 一览无余,绿树、草坪、喷水池等 庭院景观历历在目。从远处看,它 的标志性造型是中央那座高耸的 钟楼和南北两端转角处的两座等 高塔楼——钟楼和塔楼顶部均做 成半圆拱顶,每个拱顶的顶端都 立着一根笔直的塔尖——三者构 成一个巨大的“山”字形,巍巍矗 立在建筑的顶层。这些颇具现代 性的建筑元素似乎至少在形式上 昭示:这座办公场所已经不是以 往那种“八字朝南开”的“衙门”, 也不是以往那种一字既入而“九 牛拽不出”的深不可测的“公门”。 它转变了方向,敞开了围墙,以一 种全新的姿态,去迎接中外官民、 华洋人士的目光。当时来华洋人 记载:“大理院——最高法院—— 同其他一些欧式的官厅建筑在北 京形成了重要的景观。它离前门 半 英 里 。 正 面 长 4 5 0 英 尺 ,立 面 的 主要造型是中间有一座 110 英尺 高的钟楼,南北两端各有一较小 的塔(每座高约 90 英尺)。”
但大理院的南北侧门前方左 右各有一间小屋,靠近门旁则是 一对石头狮子,另外一对则雄踞 在大理院办公场所的中部入口。 作为具有浓郁中国传统气息的装 饰,威武的石头狮子,象征着中华 帝国的传统权威,坚定地显示着 但大理院的南北侧门前方左右各有一间小屋,靠近门旁则是对石头狮子,另外一对则雄踞在大理院办公场所的中部入口。作为具有浓郁中国传统气息的装饰,威武的石头狮子,象征着中华帝国的传统权威,坚定地显示着中国传统文化在这幢完全欧化的建筑面前的存在。
晚清大理院办公场所建筑之所以不惜重金采用如此豪华的格局,原因不外两端:一是形而下的器”的方面的需要,是由其自身法律性质和机构职掌所决定的审判活动对司法设施的客观要求。二是形而上的“道”的方面的考虑,为了“尊上国之法权”,显示国家对于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的尊重;“餍中外之视听”,向国内外人士显示中国司法改良的形象和文明的程度;最终在形式上获得东西方列强认同,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创造条件。
在极端尊崇天人合一哲学,重视堪舆风水之学的古代,建筑作为尊卑等级制度的外在体现作为宇宙秩序的世俗表达,必须有其规矩和法则。自《周礼》以来中国古代建筑一直都有严格的规制。尤其是官厅建筑,更是具有森严的礼制来规范。因为官厅建筑是权力的外观,体现着统治者对自己权力形态的塑造。建筑法则的打破,则至少表明了社会观念的变迁,而官厅建筑规制的变化也是政治思维方式和价值标准改变的反映。
晚清大理院办公场所基本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变化,是晚淸变法修律指导思想和新式法律制度在司法设施上的体现,也是近代社会法律制度变迁、法律观念碰撞法律文化转型的外化与缩影。对大理院而言,打破传统的建筑法则,一如打破了传统的法制形象一样,新的建筑的法则和新的反传统的法律制度,互为表里,起体现出全新的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