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涉外法治实践日益丰富。上海是在跨国法律活动方面具有国际领先地位的中国城市,应充分利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的历史性机遇吸引国际组织“落沪”,更加积极地创新涉外法治工作。
格局与变迁
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20世纪是国际社会“迈向组织”的世纪,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IGO)纷纷成立。此类组织既是各国间开展国际关系的重要场所,也是重要的国际治理主体。它们催生了大量国际规则,不仅针对主权国家,也针对或者影响私人行为体;不仅积极规定国际层面上的行为,也试图规定国内层面上的行为。同时,各类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IGO)也大量产生。此类组织虽然无法针对国家采取具有拘束力的行动,但其影响力也不小,通常是主权国家和IGO的重要合作伙伴,在某些领域甚至成为主权国家和IGO的引领者、竞争者和替代者。
国际关系格局变迁与国际组织发展之间存在密切联系。19世纪中后期国际组织产生以来的百余年间,全球性国际组织基本上由西方国家主导,纽约、华盛顿、伦敦、巴黎、海牙、日内瓦等城市成为许多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地。西方国家从根本上决定了国际组织的设立场所、组织章程、组织文化、优先议程及具体行动,长期把持国际组织的领导岗位,服务于西方国家的自身利益。其结果是,国际组织未能在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中国是联合国等许多国际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倡议国。一段时间里,由于受到冷战因素干扰,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参与度较低。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关系趋于缓和、改革开放不断推进以及中国深化对国际体系的认识,我们不断增强对国际组织的参与度。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基于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时代要求,我们在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工作的同时积极倡导成立新的国际组织。这有助于中国融入国际体系,掌握利用国际规则,提出国际关系主张及维护国家利益,也有助于推动国际组织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中国增强参与国际组织的行动,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措施:第一类不妨称之为“走出去”措施,即积极参与位于国外的国际组织,如积极推荐本国公民竞选国际组织领导人岗位。第二类不妨称之为“在地化”措施,即推动国际组织在华设立机构,甚至设立新的国际组织,如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这两大类措施都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但较之前者,后者的意义可能更为重大。原因是,国际组织落户中国有助于系统性强化涉及国际组织事务的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有助于为中国培养更多的国际组织人才,有助于展示和促进中国的国际声誉与影响力。由于多数国际组织尤其全球性国际组织仍由西方国家主导,中国推动“在地化”措施必然面临来自西方国家的干扰,但这恰恰表明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
进展与动力
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是总部设立在上海的第一家IGO。2016年2月,新开发银行与中国政府签署总部协议,并与上海市签署谅解备忘录,开始全面投入运营。
2019年10月,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查决定和司法部审查批复同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成立。该中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属两家仲裁与调解机构之一,成立后已与上海等地20多家法院签署合作协议,接受这些法院提交的涉及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仲裁或调解。截至2023年,该中心受理委托调解案件涉及当事方遍及15个国家,有望推动上海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心。
202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2届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在上海设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教育研究所。该研究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在中国设立一类中心,也是在欧美地区之外设立的第一个一类中心。该研究所致力于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建立全球标准,推动创新教育实践,并分享在STEM教育领域的前沿资源和最佳实践。
同时,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在上海设立相关机构,如国际商会、德国物流联盟、英国皇家特许船舶经纪协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这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落户上海可以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包括引进先进国际商业规则、增强国际商业界对中国的信心等。
近年来,上海把吸引国际组织尤其国际经济组织“落沪”确立为一个重要政策。来自中央的支持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动力,并且让上海得以克服某些制度性障碍。下一步,为更好地吸引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总部或者常驻代表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拓展对外交流合作功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进一步采取以下两大措施:
一是把吸引国际组织尤其NIGO纳入上海城市发展规划。
IGO的主要工作是处理国家间关系,与所在地的发展规划间联系较少。相较而言,NIGO主要涉及特定市场或社会活动,与所在地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2023年1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表明上海已把吸引经济领域的国际组织纳入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范畴之中。据此,上海在制定或修改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等文件时可考虑纳入吸引国际组织的内容。
进一步看,虽然上海实施的“国际经济组织聚集计划(GOC)”有助于发挥聚集效应,但特定区域未必是适合所有国际组织落户的具体场所。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区域的国际组织落户支持政策,以充分适应不同国际组织的实际需要。
二是以实践为导向,及时发现在吸引国际组织“落沪”以及有效运作方面面临的障碍,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国际组织的活动具有国际性甚至全球性特征,不可避免地使某些现行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需要开展的活动之间存在不协调。上海应及时发现问题,在权限范围内或寻求中央支持调整相关法律规定。
进一步来看,在开展全国性涉外法治实践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各地开展涉外法治实践。地方性实践既可以降低某些创新性措施的风险,也可以测试不同的实践方案。在地方性实践基础上,再总结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七届“五个一工程”奖优秀理论文章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