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轩 孙海霞:以法制创新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

作者:李传轩 孙海霞摄影: 视频: 来源:《社会科学报》第1918期 第3版发布时间:2024-11-02

法制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障无疑是全面而多元的,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和竞争法律制度四个维度。在当前大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形势下,我们要重点抓好这四个维度的法制创新和功能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因此,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有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如何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质生产关系,新质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运行又离不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和调整。通过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来规范调整生产关系,构建新型法律秩序,从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这是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法制保障的根本逻辑。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则是在这一逻辑下进行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展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进一步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大功能,在法治轨道上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

在具体制度层面,法制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障无疑是全面而多元的,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和竞争法律制度四个维度。在当前大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形势下,我们要重点抓好这四个维度的法制创新和功能发挥。

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发展靠的是新技术、新产品、新设计,离不开科技创新、思维创新。要促进和保护这些创新,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上赋予创新者以产权并加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是由此而创设的。历史充分表明,严格的法律保护标准和发达的法律保护水平是对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最大的鼓励和促进。因此,要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以确立和保护产权的方式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还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加以积极应对、完善相关法制。在专利法方面,应当从专利申请审查和专利许可使用两个阶段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应当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程序,删减不必要的流程要求,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降低专利申请成本,快捷高效地赋予创新主体以专利权。在专利许可使用阶段,应进一步推进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制度实施环境,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和广泛使用。在著作权法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兴业态著作产品的权利保护、流转和利益实现,对数字艺术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等给予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法律保护,分层次构建版权保护制度体系,促进数字出版、网络视频等版权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以金融法律制度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近现代以来资本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金融作为驱动和配置资本的关键机制,对于新质生产力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调节资本流向以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是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任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其中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都是支持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直接力量。良好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其基本机理是引导市场中的资金流向体现新质生产力的行业和企业,为其发展起到雪中送炭或锦上添花之功效;遏制市场中的资金流向体现旧质生产力的行业和企业,发挥釜底抽薪或至少是扬汤止沸的作用,从而逐渐实现从旧质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的迈进。

绿色发展是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因此,在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上,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居于核心地位,是深化改革和加强创新的重点领域。具体来说,在绿色信贷制度方面我们还需要进行绿色信贷业务制度创新,加强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监管,强化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促进信贷资金更好地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在绿色证券制度方面则需要优化调整证券市场投融资制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加强ESG信息披露,优先支持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企业上市融资。此外,还应进一步发展完善绿色保险制度,制定专门的绿色保险法律规范,充分利用保险机制来管理控制科技创新、绿色转型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

以财政税收法律制度调控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大量资源投入,仅仅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往往是很难实现的,特别是对于那些研发风险高、周期长、前期投入大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往往还需要政府主动作为,在资源配置投入上进行积极调控,给予大力支持。对此,政府主要的调控手段是财政和税收。在财政方面,主要是通过对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政府优先采购、公私合作投入等来加大支持力度,对于不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技术和产业等则不予支持;在税收方面,主要是对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及对旧有的,不符合发展方向的落后生产技术或模式则进行税收重课,限制其发展和运用。当然,无论财政还是税收的双向调控都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以确保调控的公平和效率。

基于上述机理,我国应当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对财政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和创新设计。比如,要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有机融入财政政策立法中,加强预算收支与绩效评估层面的绿色化导向,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机制,及时制定和更新体现新质生产力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目录。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要系统梳理、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制度,进一步加大对体现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企业所得的税收激励,同时减少以至取消不符合这一方向的相关税收优惠。

竞争法律制度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即公平、高效、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也是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要义。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良好的市场环境并非天然形成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问题时常出现。垄断企业往往会是旧质生产力的代表,倾向于维持既有竞争优势格局,会扼杀创新、消灭竞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网络恶意不兼容等,也会损害那些创新企业的利益,不当限制竞争的自由充分展开,从而阻碍新质生产力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竞争法律制度来构建保护自由竞争、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我国目前的竞争法律制度中,反垄断法在反对、规制阻碍新质生产力创新发展的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上,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比如,在规制经营者集中方面,目前尚未对阻碍创新或技术进步方面给予特别考量,一些大型企业为扼杀可能威胁自身优势的创新性企业来进行并购时,由于达不到当前严格限定的申报标准,导致其逃脱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因此,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中将创新因素的考察列为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网络平台恶意不兼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惩罚力度,比如制定专门性规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扩展和细化对网络平台恶意不兼容行为的规制范围和措施,加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等,来充分保护创新型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创新积极性。

(作者:李传轩,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海霞,上海外国语大学金融学副教授)

制图:实习编辑:罗钰责任编辑:李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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