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背景下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建设”学术研讨会在沪举办

作者:李璐摄影: 视频: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24-09-1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需要,9月7日上午,“法典化背景下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协办,复旦大学“双碳”目标法治保障研究基地、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上海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上海市生态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大学等实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百余名专家学者齐集一,围绕“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建设”主题开展深入研讨。

复旦大学副校长周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文局局长伍永年,全国人大常委、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开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徐瑾主持。

周磊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生态文明法治是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对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复旦大学环境法团队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等领域积极对接国家战略,为中国式生态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复旦大学将继续大力支持环境资源法治研究,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王炜介绍,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后,生态环境部正按照全国人大的安排部署,积极参与相关研究起草,配合做好法典编纂各项工作。王炜表示,复旦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科团队与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着长期、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方面,提供了从理论研究到制度出台的全方位智力支持。本次会议聚焦法典化背景下的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建设,并以长三角地区为支点,辐射全国,为共建美丽中国、筑牢生态基底、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伍永年指出,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保障太湖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辖范围包括钱塘江等东南诸河,天然地与流域一体化治理相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太湖流域管理局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流域水管理体制,成立由水利部部长担任组长的太湖流域调度协调组,而且根据水利部部署,太湖流域管理局正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伍永年表示,希望通过本次会议,加强与各方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长三角一体化生态法治建设贡献智慧。

吕忠梅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进行了特别部署,同时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此次学术研讨会的举办恰逢其时。吕忠梅表示,中国法学会组织了全国的学者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工作,复旦大学环境法团队是中坚力量之一。法典编纂是一个体系化的过程,需要编立纂修、集成创新,进行一些前瞻性研究非常必要。长三角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区,同时也是法学重镇,她期待通过各位专家的讨论,为国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做出积极贡献,同时也为长三角地区的发展和生态法治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开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徐瑾主持

本次学术研讨会共设置了主旨报告和专题报告两个环节,与会专家围绕“法典化背景下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建设”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主旨报告环节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复旦大学大气与海洋科学系教授、大气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人禾主持,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原院长土桥正,王炜作主旨报告。

吕忠梅作题为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进展”的主旨演讲。她首先指出,编纂环境法典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而且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到立法机关的工作议程,这离不开学术界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充分的学术共识。其次,从国外环境法典编纂经验来看,环境法法典化目标有两个,一是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转型,二是提升法律结构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再次,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的框架与结构已经基本确定,主要分为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最后,吕忠梅表示,中国有能力提出符合自身法治发展阶段要求、传承中华传统生态法治基因、具有国际示范力的中国式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具体方案。通过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风格与国际风范的生态环境法典,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刘慧慧作题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疑难问题”的主旨演讲。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切口,对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介绍,从实践了解的现象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如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不够清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和履行没有统一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率、调解率较高等。她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如明确环境权益、理顺起诉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概念等,将有益于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展开。

土桥正作题为“日本环境法制特征及其对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化的启示”的主旨演讲。土桥正表示,日本环境法对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化有以下三方面的启示:首先,明确环境法的目的,即基本理念,然后根据该目的做出适当的法律规制;其次,涉及环境的法律规制具有多样性特点,要明确各种法律规制的指向目的,就需要进行体系化;最后,随着社会及技术的发展变化会出现新型公害,故有必要进行灵活应对,法典化不应该妨碍公害的防治工作。

王炜作题为“法典后时代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主旨演讲,提出系列需考虑解决的问题,如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对目前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影响、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定位与法律效力应该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法典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关系等。王炜指出,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展开研究,充分吸纳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成果,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需求,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新成就,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各项工作。

专题报告环节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文革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单平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海嵩,中国环境法杂志管理编辑、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客座教授、复旦大学高级律师学院兼职教授Peter Howard Corne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璐,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李传轩作专题报告。

单平基作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的主旨演讲。单平基指出,我国民法典首次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意义重大,但该条未明确公益诉讼可否以及如何适用,导致学界分歧甚大,且司法实践亦呈现混乱景象,需从解释论界清,以助推其科学适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上,建议应充分考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故意性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

陈海嵩作题为“法典化背景下环境法律责任的反思与完善”的主旨演讲。陈海嵩指出,当前行政违法责任还存在罚款设定不合理、过罚不当等问题,环境民事责任存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混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异化等问题。对此,陈海嵩建议,针对行政违法责任中的重点问题,按照区分主体、区分情形的思路加以完善,通过采取合理措施,弥补当下环境法律责任的缺陷,促进我国环境生态法治的良性发展。

Peter Howard Corne作题为“中国对《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承诺的执行——影响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演变的机遇?”的主旨演讲。他指出《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作为软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灵活性。当前,人类中心主义阻碍了人们解决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问题,中国采取生态文明理念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代表了一种价值观的转变,生态文明理念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的高级形式,可以成为未来其他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参考和典范。

张璐作题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法律协同观——以法典编纂为背景”的主旨演讲。张璐表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的法治保障,并非是一个单一层次的法技术问题,而是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性变革的系统工程,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能够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不可或缺的立法支撑。他指出,在编纂法典的过程中,需要重点思考法律与党内法规、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单个环境要素立法与系统性环境立法的协同问题。

李传轩作题为“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协同的理念重塑与机制创新”的主旨演讲。他指出,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还存在务虚大于务实、内部多于外部、协作多于协同、鼓励多于约束等问题,指出应当重塑司法协同理念,由个体分散主义范式转向整体融合主义范式,从环境司法协作转向环境司法协同,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创新司法协同机制提供立法支撑。

本次研讨会面向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现实需求,汇聚海内外专家学者智慧,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为促进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供给理论和实践新知,共同推动长三角和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制图:实习编辑:严静雯责任编辑:李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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