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学术研讨会暨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举行

作者:李璐摄影: 视频: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24-09-11

9月7日下午,在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成立20周年之际,“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学术研讨会暨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协办,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双碳”目标法治保障研究基地、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上海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承办。

来自上海市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上海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交易集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中广核山河环保公司、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华东师范大学、河海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等实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会。

会议开幕式暨颁奖仪式由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俞秋玮主持。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何春茜,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出席会议并致辞。

施伟东代表上海市法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表示,今年正值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成立二十周年,研究会长期致力于长三角及全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工作,为推动区域生态法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宝贵方案。长三角生态法治一体化虽然取得丰富的实践成果,但仍需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进一步加强立法协同、执法联动、司法协作,推动长三角法治一体化纵深发展。

何春茜对于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她表示,长三角区域具有边界,但是科学研究没有边界,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从事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上海市及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一系列技术支撑。本次研讨会为各单位及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希望大家贡献力量更多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建设中,将自己的学术研究融入到在公益诉讼、司法审判等领域中各个环节,为美丽中国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张梓太专门就上海市法学会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研究会成立20周年作“致敬二十周年”的致辞。他表示,作为研究会的创始会长,有幸见证和参与了研究会的发展过程。对此,首先应感谢这个伟大的时代。研究会的建立与发展得益于这个时代。其次,感谢二十年来那些敢于做事、善于做事且能做成事的部门和人,正是他们的支持,研究会才得以快速发展。最后,感谢莅临出席本次会议的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团队以及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大团队,正是这种积极主动的精神在推动我们不断进步。相信今后通过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等重大课题展开深入合作与交流,研究会能够越走越远、越做越好。

致辞结束后,会议举行了首届“长三角生态法治研究成果奖”颁奖仪式,施伟东,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教授李义松,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教授姜双林,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江淮论坛》副主编曹树青为各位获奖者颁奖。

法学会施伟东副会长为特等奖获得者颁奖

法学会施伟东副会长为一等奖获得者颁奖

法学会施伟东副会长,研究会李义松会长、姜双林会长、曹树青副会长为二等奖获得者颁奖

法学会施伟东副会长,研究会李义松会长、姜双林会长、曹树青副会长为三等奖获得者颁奖

在会议圆桌论讨环节,嘉宾们聚焦“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实践”和“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理论”两个主题分享观点。

“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实践”主题下的第一场圆桌会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羊焕发主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认为,环境资源审判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没有得到正确实施,另一方面是生态环境执法存在囚徒困境,因此亟须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张红生分别从立法层面、理论层面和理念层面分析了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的困境,期待生态环境法典能够对适法统一问题做出回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钱建军指出,环境资源适法统一的实现需要法官的专业能动性,同时还应当重视利用智慧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来解决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于军波指出,适法不统一不仅是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遇到的问题,更是全国性的问题,并且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了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衔接,以及法院、检察院和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李昕聚焦适法统一制度保障,并以行政补偿为例,指出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完善的情况,适法统一需要协调制度规范、人员安排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洪波指出,适法不统一背后是审判思路、审判理念以及审判方式的不统一,希望生态环境法典能够以问题为导向,对环境资源审判的难点做出回应,并对法律责任体系进行具有突破性的构建。

“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实践”主题下的第二场圆桌会议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处长何贇主持。上海交易集团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宾晖分享了绿色燃料法律问题的最新情况,介绍了绿色燃料的定义和特点,并指出目前绿色燃料的标准与认证之间不统一而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副主任龚叶丹介绍,中央赋予浦东新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战略地位,浦东正在进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探索改革,目前已经形成了“3+4”的立法格局。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政策与低碳发展研究所所长胡静指出,环保领域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执法技术支持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研究中心的成立能够帮助环保执法人员理解环保执法规范,立法的全过程执行与监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陆冰清指出,碳市场具有发展变化快、多面性和关注度高这三个特点,碳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还在不断健全,由碳市场而衍生的新事物变化多样,碳法律规范在司法层面面临着现实困境。中广核山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超指出,企业正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只有提高地方政策的预期和标准的统一,才能相应地提升企业在投资和经营上的信心,统一法律标准的解释与适用是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明指出,当前技术和政策还存在错位问题,或政策超前、技术落后,或技术超前、政策落后,二者的相互促进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理论”主题下的第一场圆桌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张守慧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商研究》编辑余耀军指出,“适法统一”应明确区域适法统一与全国性适法统一的关系问题,区域适法统一的空间主要限于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这两方面,而长三角环境司法实践领域出现了一种重罚的倾向,这实际上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指出,适法不统一受体制、立法成熟度、机制、法官队伍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学界需要明确统一的基本原则和机理,并与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积极沟通,以实现适法统一。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表示,讨论“适法统一”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概念,因为司法必定受制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适法统一”可能会阻碍思考,应警惕过度追求“适法统一”, 平衡适法统一和适法多样性。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凌指出,从中央对于长三角一体化的表述来看,有两个突出要点:一是要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二是要完善改革开放的空间布局,坚持“严格执法”和“统一司法裁判”。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颜士鹏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替代性修复”存在随意性,其核心问题在于缺乏立法指引,因此需要首先确立明确的法律指引,再通过司法裁判实现裁判规则的相对统一。

“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理论”主题下的第二场圆桌会议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光禄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蕾指出,法律的适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是必要且应该的,但地理单元范围内的统一具有特殊性,因为地理单元立法是基于各地不同的地理特色进行系统化治理实现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瑭表示,司法适用的统一从实体法层面看,是裁判标准适用的统一,而且关系到裁判规则的边界范围问题;从程序法层面看,涉及审判机制、环境标准、裁判方法以及自由裁量等各方面。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江淮论坛》副主编曹树青指出,长三角的适法统一问题面临着两个主要的问题,一是如何处理经济与社会不平衡的问题,二是如何处理适法一体化与立法一体化的关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岚指出,应认真思考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利用协同立法机制以及空间协助合作机制来推动长三角环境资源审判适法一体化。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灏指出,理论认识的不统一往往会导致到实践过程中的不统一,并且介绍了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并且认为不宜让司法权过度扩展。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王冲指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是基于针对潜在环境危害行为的一种威胁产生作用,不同地区执法以及司法裁判的差异,会导致具有同质性或者针对同一行为的重叠处罚。

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李传轩主持会议闭幕式。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惠虹作并分享了四个感受:一是长三角环境资源法学学术共同体越来越紧密,二是会议主题越来越聚焦,三是研究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四是研究成果越来越丰硕、质量越来越高,期待研究会迎来更精彩的未来。

制图:实习编辑:严静雯责任编辑:李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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