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分别在杨浦、长宁提出了两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理念。在杨浦滨江,指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在虹桥古北,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如何在人民城市理念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之间找到契合点,使之成为城市发展的价值指引和思想支撑,是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来关于民主理论研究和城市治理研究的一些取向和成果来看,可通过“共治与协同”这样的基本理论来架起人民城市理念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桥梁,找到两个理念的契合点,使之成为城市治理的理论基石。
所谓“共治与协同”的取向主要意思是说,在现代城市治理进程中,政府与民众、国家与社会在形成一种合作共事关系的基础上,共同承担城市公共事务治理责任。具体来说,政府作为执掌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承担城市治理的主要角色和主要责任。尤其是,可通过合法使用国家强制力的优越地位,决定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对社会公共事务作出权威性决定,创设并维护一定的社会公共秩序。但政府不能是也不应是城市治理的唯一主体,城市市民个体或团体,包括非政府组织甚至私营机构等,都可与政府一起共同承担城市治理责任,进而形成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协同治理的特征和模式。
在“共治与协同”治理模式下,人民是城市权力的主体,也是城市治理的主体。这体现了我们党“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等核心价值,符合“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以及“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精神要义。实践反复证明,真正说明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的,取决于“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
荀子说:“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善假于物”,是一个普遍的战略思想,也是一个方法论原理。今天我们讨论政府如何组织和动员市民以“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性地位担当起城市治理主体责任,也有必要确立这样的战略思想和方法论原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城市治理的质量和水平,关键点不仅在于政府自身如何制定政策、如何积极作为,更重要的是我们党一直强调的动员和组织人民的本领,在于发现和利用社会资源以协同治国理政的本领,在于确立一种“共治与协同”的城市治理新格局。
近年来,在有关城市治理的讨论中,包括在一些城市的治理实践中,不少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城市治理效能、城市精细化治理、智慧城市建设、应急管理、社区治理等方面。其实,还应该关注能够决定城市治理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那就是关于城市治理的主体问题、城市治理权的问题以及城市治理的体制问题。只有在正确把握这些问题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体现“共治与协同”的基本准则,也才能使城市治理真正体现人民城市理念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需要指出的是,理解并落实“共治与协同”治理模式是基于以下两个重要命题:一是“共治与协同”必须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必要条件。“共治与协同”治理模式反映了当代民主政治的最新发展,是现代政治文明进程的重要表现。二是城市治理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对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责任。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社会个体和团体在积极参与城市治理过程中,需以其对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责任为前提。对于公共事务的责任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责任以权利为基础,权利以责任为条件。
(作者为复旦大学教授、上海市政治学会名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