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观察】李志青:为城市用水寻找定价之道

作者:李志青摄影: 视频: 来源:《社会科学报》2014年2月14日发布时间:2014-03-05

近日公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从最近各地“涉水”事件频发的态势来看,无论是在“水环境”的保护,还是“水安全”的维护上,城市水资源利用恐怕都不仅仅是一个价格或者经济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水价制度如何真正满足“水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使水资源在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基础上做到可持续发展。本报特约经济学与管理学领域的两位学者对此进行全局性的分析。

近期,城市水价在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一纸文件下再次引发关注。1月3日,上述两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在公共服务领域,针对不同市场主体进行差别定价,多消费者多付费,这是阶梯定价制度的关键所在。从这一原则出发,公共资源的分配既可以覆盖基本需求,同时又让支付意愿和能力较高者(即高收入者)承担更高的价格,从而实现了总价格的最大化。不过,从最近各地“涉水”事件频发的态势来看,无论是在“水环境”的保护,还是“水安全”的维护上,城市水资源利用恐怕都不仅仅是一个价格或者经济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水价制度如何真正满足“水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使水资源在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基础上做到可持续发展。

总体上,就“水性”而言,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水资源具有三种属性,分别是经济属性、环境属性和安全属性。

经济上的属性较好理解,也就是从满足水资源的供求出发,通过市场化下的价格机制来进行优化配置,让价格来出清所有过剩的供给和需求。因此,仅就经济属性而言,好比其他一般的商品一样,其实并不存在任何的水资源问题。只要市场机制发挥了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再辅之以相应的补贴措施,那么,无论是城市内的用水,还是地区间的转移(如南水北调),都可以得到较好地解决。这是其一。

其二,在工业化时代,城市所需的水资源还受到各种外部污染的影响,进而衍生出环境属性。水资源本身是包括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在内污染物的承载场所,在水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范围之内,这些污染并不构成对城市用水的威胁,而一旦污染物质的数量超过了水体环境所能承载的范围,那水环境系统便会遭到破坏,并逐步将其影响向下游利用环节传导,从而给社会带来经济上或风险上的成本。

譬如,日本曾发生过著名的“水俣环境事件”,在几年的时间内,由于无法确定成因,数千余人因为周边水环境遭到企业汞排放的污染而中毒,其中死亡1000多人;再譬如,近期杭州的自来水出现异味,之后的几个月内,环保部门都无法确定异味的污染来源所在。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付出直接的经济成本外,公众显然还将承担极大的健康卫生风险。

事实上,这样的风险便派生出水资源的安全属性。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不仅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卫生安全,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程度。比如,近期国际学术界就认为,在水资源、粮食和能源等要素间存在“关联”(Nexus)安全关系。基于这样的认识,体现为水资源供应的“水安全”已经被很多国家政府列为“非传统安全”的范围。

上述三种属性演进的意义在于,城市水价制度究竟应该如何服务于“水性”本身?如果仅从经济属性出发,阶梯电价显然是最佳的选择,因为满足经济属性其实正是阶梯水价制度的出发点,即在市场化的基础上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资源,最大程度上地提高城市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如果进而考虑环境和安全两种属性,水资源的内在价值就会超过其直接经济价值(即成本),从而产生“溢价”,即水环境的保护和水安全的维护,都将派生出额外的成本。

这就意味着,尽管阶梯水价的定价机制代表着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可以发挥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作用,但基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的考虑,市场本身实则无法完全反映“溢价性”。其结果是,在以“需求侧管理”为主要特征的阶梯水价制度下,城市用水的供需缺口将会越来越大。一方面,受消费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城市用水需求规模将有增无减(这是刚性的公共服务需求),另一方面,用水的供应成本却因溢价而高趋,供应端的积极性将大受打击。而这一缺口的扩大反过来又会带来水安全上的诸多风险。

总而言之,在城市水价制度中,除了要依循市场化原则来配置水资源外,我们还需考虑的是,应从环境和安全两种属性出发,进行必要的政府干预,只有政府与市场共同形成合力,我们才能最终为城市用水找到符合其内在价值的定价之道。

制图:实习编辑: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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