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观察】李志青:区域机制对破解“输入性污染”的意义

作者:李志青摄影: 视频: 来源:《东方早报》2013年12月30日发布时间:2014-01-08

日前,据媒体报道,“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表示,上海正在会同江苏、浙江及有关部委筹建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同时,环保部将在上海设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预警中心。”这意味着,“继京津冀之后,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启动进入倒计时”。长三角建立区域大气污染协商机制显然是在贯彻“大气国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污染联防联治的政策意图。

与这一拟于近期出台的机制相对应的背景则是,进入冬季以来,长三角各地陆续出现严重雾霾天气,而同时,据有关介绍,输入性的污染源成为入冬以来长三角各地雾霾的主要成因之一。譬如,以杭州为例,“冬季里,约72%污染源来自外地,而一年平均下来,也有65%的污染源来自外地。”(《东方早报》2013/11/24)这个所谓的“外地”其实意指“北方地区”。也就是说,受气象条件影响,一方面,本地的污染源扩散不利,另一方面,则又迎来了外地“霾团”。那么,在此情况下,长三角延续京津冀地区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相关制度,究竟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又应如何发挥作用呢?假如上述有关输入性污染源所占比重是真实的话,上述问题的核心其实在于,面对来自北方的“输入性污染”,包括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南方城市究竟将如何因应?

有关“输入性”这个概念,近年来非常流行,其最初的源起倒与“污染”无关,而是指通胀等宏观经济现象,说的是一国国内的通胀成因有可能是产生于其外部。譬如,前几年我们便曾发生“输入性通胀”,即美国增发货币后通过国际金融体系传导到中国,引起国内资产贬值,物价水平上涨。就此而言,所谓“输入性”的意思不言而喻,其实就是一种“外部性”的影响。具体到大气污染上,排放出的污染气体通过气象体系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便形成了“输入性污染”。当然,这个“输入性”不会直接地影响到物价,带来物价水平的变动,但却也会通过特有的渠道影响到另一种价格体系,那就是“雾霾”的“价格”。

“雾霾”难道也有价吗?当然有的,那就是它的应对和治理成本,当雾霾程度较低时,相应的成本也很低,所以它的价格不高,甚至可以忽略。反之,当雾霾程度趋高后,社会经济便开始付出越来越高的代价,从各种直接的应对和治理措施,一直到城市的竞争力下滑(比如人才外流)等等,此时,它的价格无疑就变得高了。雾霾的价格变高了,其实还会进一步地传导到整个价格系统,因为雾霾的应对和治理会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在社会资源总量短期固定的条件下,这必然挤压一般商品的供给空间,并造成这些商品的价格高企。故而,千万别小看这些轻轻的、薄薄的雾霾,它绝不只是影响身体健康这么简单,而是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肌体。这样看来,“输入性污染”看似只是加重雾霾程度,但其实是抬高了这些地区和城市的“雾霾”价格,令其承担了原本不应承担的成本。

理论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的原则,既然是“输入性污染”,源头来自其他地区,又给受污染的地区带来如此巨大的影响,就应该进行追责,至少也要与其协商如何共同分担多出来的那部分额外污染治理成本。但事实上,这个过程是不可能实现的,根据科斯的解释,当各方协商的交易成本高于内部直接治理成本时,任何的协商是无效的(科斯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大气“输入性污染”恰恰属于这种情况,一则我们无从知晓污染的真正源头,“北方”是一个很大的概念,不同于“邻县”、“邻市”这么明确,向谁追责呢?二则即便知道了明确的污染源头,大量的受污染地区及个体也得经历举证、诉讼等及其漫长的过程,这无疑将耗费天量的社会经济资源。(这恐怕也正是在修订的《环保法》无法在更大范围内放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简言之,围绕大气的“输入性污染”,受污染地区/个体向输出污染地区/个体的追责基本不可行。

那么,针对“输入性污染”,我们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有一点值得注意,即“输入性污染”是发生在一国的范围之内,这其实给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便利。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论述中也大致给出了一个方向,那就是“一体化”。意思就是,当外部协商的交易成本高于内部治理成本时,唯一有效的途径便是通过各种“一体化”来不断地缩小协商的交易成本,直到最后各方合而为一,实现零交易成本。此时,也就不存在各方间进行协商的必要了,因为,一旦各方成为利益共同体,任何“输入性污染”对于这个共同体而言显然都是不利的。

那么,如何来实现协商交易成本的趋低呢?这一点恰恰也就是“大气国十条”推动建立区域联防联治制度的背后所隐含的关键精神所在,先是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完成各区域内部环境保护工作的整合,譬如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这样一来,实则也就不仅可以降低区域内部有关环境保护的协调成本,而且还可能在未来大大降低全国范围内进行跨区域环境治理协商的主体数量和交易成本,进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围绕“输入性污染”所产生的治理问题开展协商,并最终提高国家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管制水平。

就以上而言,长三角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应朝向提高区域环境治理整合能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仅仅用来联合应对雾霾出现后的影响,否则,这显然将无法与国家层面系统的大气整治相适应,从而也无助于真正地帮助本地区来改变“输入性污染”主导的不利格局。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制图:实习编辑: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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