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强调有质量的城镇化,其目的是实现收入翻番,其核心是从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过渡,其理念是“集约、智能、绿色和低碳”,其抓手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其支撑是农业现代化,其手段是围绕市场机制深化改革,其前提是工业化,而其约束则是“美丽中国”。“美丽中国”的重点在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天蓝,地绿,水净”,受资源环境条件的限制,有必要厘清新型城镇化与美丽中国两大战略间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关系。
第一,增量与减量的关系。
从环境核算的角度来看,新型城镇化做的是增量发展。新型城镇化的直接结果必然是扩大经济和收入的总规模,其间接效应则意味着加大资源环境能源的利用程度。建设美丽中国刚好相反,要想实现“天蓝,地绿和水净”的目标,就要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资源环境能源的依赖,其本质是减量化发展。当下,“增量发展”与“减量发展”的两种发展诉求都是服务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共同目标而不可偏废,如何做到两者的协调与统一,是保证未来新型城镇化与美丽中国建设同步共进的关键所在。其中,最为可行的出路在于,将“减量发展”作为“增量发展”的相对约束,同时,将“增量发展”作为“减量发展”的实施途径。也就是说,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不可走高排放、高污染的老路,应该转而遵循建设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原则,通过技术进步,制度优化来提高资源能源环境的配置效率,以最小的代价来推动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建设美丽中国也要以促进发展和人本主义为导向,让更优化的生态环境服务于增进社会总体福利的现实目标,而不是仅仅是实现为了环境而无限度地保护环境的“虚无”目标。当然,增量与减量的权重与比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与相应的承担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集中与分散的关系。
基于上述增量与减量发展的关系,进而派生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依循建设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原则来推进城镇化,其中最为关键之处在于,究竟多大规模的城镇才是符合“集约”要求的城镇化水平,规模大小则意味着不同的集中与分散程度。一般而言,注重效率的经济学理论都偏好“集中”,“集中”无疑可以给城镇发展带来规模效应,并促进集聚以及造成示范和扩散。对此,最新的理论研究或还表明,“集中”有利于环境保护,因为通过集中,能源资源环境的利用效率也相应地得以提高。但问题在于,“集中”真的有利于建设美丽中国吗?集中后,总体上能源资源环境的边际产出的确提高了,但由此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中心地区的各种生产与生活环境污染排放规模也更大了,更加集中了,正如大城市的雾霾程度会高于中小城市,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的另一面或许就是环境污染排放的转移分布,即伴随着城镇生产和生活的集中而从其他地区转移到城镇中,最后,这一转移过程的结果便是,集中的城镇将被迫重新进行“分散化”,譬如高污染和高排放的产业逐渐被淘汰和转移,或者很多城市中心人口重新向郊区或者中小城市回流,这些其实都是公众出于建设美丽中国诉求而对城镇过度集中进行重新选择的“纠偏”机制。就此而言,在新型的城镇化过程中,适当的集中(譬如交通领域),必要的分散(譬如能源利用领域)才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
第三,人与自然的关系。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理念是从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过渡,也就是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入城及福利问题。首先,这显然符合社会福利均等分配及公平的诸多原则,有利于以人为本地建设美丽中国。但就建设美丽中国的生态环境视角而言,这一理念的必然后果是缩小人均资源能源环境的福利边界,也就是说,在总量规模既定的情况下,人口城镇化以及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福利必然意味着提高了城市的资源环境压力,尤其是在刚性效应的影响下,人口社会福利的进一步提升还会继续对资源环境造成更大的挤压。对此,我们必须正视在人口城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新的“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城镇将吸纳更多的资源与环境容量;另一方面,推进人口城镇化后,农村地区也将因此而提高平均的社会福利水平,从而加大“人地”矛盾。在此,可行的途径在于,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到城镇人口社会福利的评估体系中,从而让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作为内生变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他指标共存共生,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有节制”的现代化生活方式,以全体城镇人口的有限度社会福利来换取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以同步实现效率、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国内和国外的关系。
新型城镇化过程必须正确理解并解决当下社会在“美丽主义”上的内外诉求及相互的关系。其一,世界范围内,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曾不同程度经历过大规模环境污染的阶段,期间他们或多或少地通过享受体现为环境承载力的本土或外部环境红利来获得经济增长成果,事实证明未能充分利用环境红利或彻底丧失环境红利的国家都无法获得较强的竞争力。中国的发展也无能例外,随着工业化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进一步深入,环境污染进一步扩散与加剧,中国国内可资利用的环境红利越来越有限,并在加速衰减,环境承载能力的下滑还使得环境污染及事件进入爆发期,阻断并扭转这一趋势已是当务之急;其二,在全球化与信息化发展的影响下,环境知识及信息在全社会和国内外都更加普及和通透,在此基础上,社会公众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也持更为理性和务实的态度,环境质量已经成为社会幸福感和满意度以及凝聚力的重要来源。总体上,在现有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的环境保护诉求及能力都较之前有大幅提高,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在环保上的共识性已然形成,这是新型城镇化过程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事实和民意基础;其三,新型城镇化不可回避的另一个事实是“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在主客观上都具有普遍价值和意义的理念继续在全球发酵,如果说上一轮环境保护主义运动的重点仅在于发达国家自身,具有很大的本土和局部性,那么,这一轮新的环境保护主义运动的焦点或对象就是中印等发展中国家,这扩大了环境保护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其变得更具世界性和普遍性。就此而言,中国已经没有空间和余地来通过转移等手段来进行规避和拖延,事实上,改善自身所处环境的迫切需要已经使得“美丽主义”内生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发展诉求。
第五,工业与一产,三产的关系。
在协调和统一城镇化与建设美丽中国的诸多政策选项中,调整产业结构显然是可借助和依赖的重要途径,一般而言,工业制造业对资源环境的依赖度较高,其中尤其是重化工产业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最大,而农业和服务业对资源环境的依赖度则相对最低,由此,出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大多数城镇都会倾向于发展更“轻”,更“软”的产业,譬如金融贸易旅游会展等城市服务业,但这样一来,受限于一定发展阶段中一国和地区相对锁定的产业结构和比例关系,仅凭“一产”和“三产”实则并无法为城镇的发展提供所需的支撑性产出和福利,包括就业和收入,这样的发展思路实际上已经使得很多城镇陷入了产业结构“过轻”“过软”的“低水平发展”陷阱之中,其表现是,“三产”的数量水平过高,而质量水平则偏低,由于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城镇也由此而不得不陷入从“圈地”到“卖地”再到“圈地”的恶性循环之中,而美丽中国的目标最终也无法得以落实。因此,从产业结构上,真正平衡城镇化与美丽中国建设的方法在于,以长期发展为目标,通过区位优势获得竞争力,创造财富和福利,不仅在理念上,更要在能力上为建设美丽中国进行必要的准备和铺垫。毕竟,城镇化和建设美丽中国都有必要以“过日子”的心态来进行长久谋划,而不可急功近利。
第六,节能与减排的关系。
体现到直接而具体的政策措施中,建设美丽中国在目前可以分解为两部分内容:节能与减排,分别与城镇化进程中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相对应,一般地理解,因为能源利用本身会带来环境污染排放,因而这两方面内容是统一在一起的,也就是通过节能可以做到减排,而减排也就意味着节能。但在新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两者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厘清其中的重点。其一,随着新能源科技及生产还有能效产品的迅猛发展,相对于传统的供能方式,能源利用并非就带会来大量的环境污染排放。其二,随着能源清洁化进程的加速,城镇面临的减排对象更多地是与能源无关的污染物,包括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以及部分的大气污染等,处理和减排这些污染物的过程其实是会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就此而言,未来新型城镇化遵循美丽中国建设原则的重点将进一步集中在“绿色”,即更加清洁的空气,水资源等环境,和“低碳”,即更少的温室气体排放上,前者固然是体现为传统意义上的“环保”,但后者的方向则更注重“节碳”,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节能”。也就是说,“节能”的重点在于减少“碳排放”,因而,减少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所有环境污染排放将逐步取代“节能减排”的政策手段,成为致力于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型城镇化的突破口。
第七,生产与消费的关系。
在新型城镇化与建设美丽中国的同步发展中,有必要从生态文明的角度重新界定和处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在很多城镇的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升高并超过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背景下,建设美丽中国的焦点也有必要从原先以工业企业生产污染减排治理为主向工业企业生产减排和居民生活消费减排并重治理的格局转变,这意味着,在新的发展阶段里,新型城镇化的主体,目标,重点及杠杆性政策工具都将有所变化。一方面,在前期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工业企业生产领域的减排及生态文明建设将逐步从量变走向质变,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社会经济开展减排机制创新的空间和余地。在现阶段,工业企业生产领域的环境治理已经具备了开展尝试行政命令控制之外的制度安排的可能,包括更加严格的环境立法,界定更加明确的环境产权,更加具有弹性和效率市场机制。这将为政府逐步退出环境污染排放的直接管制创造条件,转而通过更多的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来实现环境服务和相关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基于当前发展现状的分析表明,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显然,所有致力于美丽中国建设的政策及制度设计也都有必要与这一发展趋势同步。一方面,赋予城市居民在环境治理框架中更加重要的角色,使其在参与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诸多的美丽中国建设建设领域中,也要进一步将城市居民的生活消费排污行为纳入到环境治理的市场框架内,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第八,计划和市场的关系。
基于传统的“外部性”理论认知,环境部门作为一个特例,被长期刻意地排除在“市场”之外,受到严格的“计划性”管理和管制。其中既包括规划和设定环境部门的利用需求,以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为主,也包括管理环境部门的保护供给,主要以治理投入,治理标准等为代表。环境部门的管理计划显然并没有很好地克服所谓的“外部性”,事实上,无论是环境服务的供给还是需求,其实际发展程度都严重脱离设想中的“计划”,从而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低效。环境部门与非环境部门之间形成了极强的“二元”结构,长期以来,非环境部门正是从环境服务的低估定价中获益而发展,这样的“剪刀差”定价体系无疑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使社会经济受益,并由此进一步地对发展本身形成锁定效应。就此而言,如何从理念上纠正“市场选择性失灵”,以及如何用好“市场”来扭转“二元结构”实属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建设“美丽中国”的重中之重。其一,建设美丽中国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运用市场在最大范围内进行资源的总动员。其二,承认市场主体在环境部门中的利益诉求及相应的经济理性,避免环境保护被过度地“外部化”。其三,明确市场主体在环境服务上的各种应用权利,在此基础上,市场各方才能具备较为对等的博弈能力,并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共享机制,夯实价格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制度基石。总体上,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建设“美丽中国”不能让市场被选择性地失灵,更加不能脱离市场,唯有善用市场才是根本的出路。
第九,产权与市场的关系。
城镇化进程中公众在环境(和资源)产权上的缺失是造成环境保护内外有别,从而形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客观上基于忽视环境产权的制度安排设定使得非环境部门规避其相应的“外部成本”及法律责任,从而为这些部门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首先,就环境服务的内涵与定义而言,排除不确定的因素之外,环境服务的内容是可以给定的,这为环境产权的界定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其次,从环境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到质量,再到福利,其传导和比价关系,我们完全有能力计算出来,至少是有可能计算出来。进一步而言,界定环境产权的最大好处在于让大家的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博弈机制,或者是让社会经济具备了更加完善的治理机制,实际上,最好的环境保护方式未必是政府主导的,反而恰恰是市场本身,让拥有环境产权的各方主体进行相互博弈和制衡,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反之,如果环境产权缺失,那么市场主体不仅没有保护外部环境的积极性,欠缺反面的制约机制,同时,也因为不拥有自身所处环境的产权,而缺乏保护的正向激励,其结果就是在集体无意识下内外环境都遭到破坏,这便是当下对环境部门进行产权意义上的市场“选择性失灵”的后果所在。
第十,城镇与非城镇的关系。
出于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新型城镇化不仅有必要关注城镇内部的发展,更有必要优化城镇外部的发展。一般而言,从城镇化过程中,人们往往会首先观察到城镇内部诸多的资源环境问题,因而便有理由加大城市内部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投入。实际上,城镇的外部地区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变量。以交通为例,车辆本身的最大强处或效用在于中远途交通和运输,而不在短距离交通,人们之所以现在将车辆大材小用,用于城内的上下班和接送,只是因为他们没有从中远途交通中获得最大的效益,为何呢?限于城镇外部相关发展的滞后,中远途交通对于城内的人而言还不够便利,同时也缺乏吸引力。反言之,如果真正保护和建好城外的地区,既包括乡村,更包括自然环境,让车辆有更多的可能在这些城外的地区流连忘返,那么便会减轻车辆对城镇本身的压力,也有助于减轻城内的诸多压力。就此而言,实现“以外促内”,以非城镇地区的“美丽建设”为新一轮城镇化创造有利条件,包括释放出更多的空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平衡生态,美化自然,这些都将在根本上有效地提升城镇赖以生存的生产力源泉,为城镇的后续扩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作者: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李志青)